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58) |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被审查调查人涉案财物?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被审查调查人涉案财物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被审查调查人大多有违规违纪违法取得财物的情况,有的甚至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损失。“没收”,主要是指将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上缴国库。“追缴”,主要是指将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主要是指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第二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随案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涉嫌职务犯罪取得的财物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以保障人民检察院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保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机关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上缴国库,确保犯罪分子不因违法行为而得到利益。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
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既包括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涉案财物中的非违规违纪违法所得,也包括人民法院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检察机关退回纪检监察机关的未认定为犯罪所得的涉案财物中的非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认定为违法取得的财物,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可以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