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6) | 纪检监察机关取证工作要求是什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审查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要通过调查取证不断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性质。因此,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全面,主要是指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仅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证据,而且还应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没有违纪或者不构成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证据。不仅要收集量纪量刑证据,还要收集证明调查行为合规合法的证据。客观,主要是指在收集证据时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收集、如实反映,既不能用主观猜测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偏听偏信、任意取舍,甚至虚构或伪造证据。调查取证工作既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能够“站得住脚”,更直接影响着对被审查调查人的下一步处理,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慎之又慎。审查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案件审理部门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不全面,轻则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因为证据问题造成当事人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及国家赔偿,甚至影响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不仅审查调查部门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更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
第二款规定的是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调查中应当尽量收集原物原件,在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拍照录像、收集复印件。查封、扣押(暂扣、封存)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物,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印件,但原件也要采用一定方式加以固定。调取书证过程中,一般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调取证据清单等手续材料并入卷;对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或者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记明。“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体现了收集言词证据的基本要求。已经调取的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不能由参与调查取证的人员保管,既是为了固定证据,也是为了防止调查取证人员私存、私放或者以案谋私。
第三款规定的是严禁以违规违纪违法的方式收集证据以及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审查调查权是审查调查人员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纪律,也是铁的纪律。《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从客观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都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取得的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口供,是对方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可能性非常大,凭此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从保护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被审查调查人虽然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但是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由相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结论后才能追究,在审查调查期间仍然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涉案人员也是同样的道理。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内在要求。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不但违反办案纪律,而且有可能以案谋私,甚至有可能违法犯罪,因此,必须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