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3) |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和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益?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和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益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宣布立案决定后,一般应当进行首场谈话。谈话时要充分表明党组织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显示党纪国法严肃性、权威性,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纪律要求,同时又要把党的政策讲清楚,指明出路,体现党组织的教育挽救,促使被审查调查人认清形势,打消侥幸、对抗等错误心理,端正态度,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审查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立案审查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的主体,《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进行。考虑到案件性质、被审查调查人职务职级等因素,《规则》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利保障。被审查调查人陈述既是其应有的权利,也是审查调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审查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还应当保障其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对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被审查调查人政治上的教育、生活上的保障、谈话中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是一体的,充分体现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特点。通过对其起居、饮食、医疗等方面的照顾,让其感受组织温暖和真情,促使其态度心理转变,从抵触变为配合,最终主动认错悔错,从而使整个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较好的综合效果。审查调查工作中要坚决防止急于求成、情绪急躁、生硬冷漠、强行讯问突破案件的做法,更要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通过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取得的被审查调查人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凭此作为定案依据,极易造成错案,且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审查调查人容易翻供,给审查调查工作和定罪量刑工作造成被动。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