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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者常乐无求,贪者常忧不足。——隋 王通《中说 王道篇》

     心如规矩,志如尺衡,平静如水,正直如绳。——汉 严遵《道德指归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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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教育
一定之规·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2020-06-26 18:38     (点击: )

一定之规·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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