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之规·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