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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6-01-18 18:27     (点击: )

商丘师范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院行字〔2012〕72号  2012年5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不断强化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促使我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更加规范化,达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之目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社会资助和其它各类奖助学金也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对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学校财务处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负责奖助学金发放资金的转账工作;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五条 评定程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省教育厅分配名额,将评定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等额评定,并在学院内公示。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并公示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学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足额将奖助学金划入获奖和受助学生所持有的银行卡中。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奖助学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特别优秀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建立获奖和受助学生个人档案。获奖和受助学生每学期填写登记表,学院在学期末,对本院所有获奖和受助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此对获奖和受助学生及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条 建立健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和奖助学金评定监督工作领导组对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受奖励资助学生采取电话查访、督察走访、问卷调查、受理举报(开设专用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发放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承诺机制。各学院主管领导和辅导员要签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承诺书,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无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奖助学金的现象。

第十五条 在各学院、班级学生中设立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信息员,对本学院、本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期间,全校教师和学生均享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量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对执行政策好、工作落实到位、资助育人工作成效显著的学院,学校将予以表彰,并视情况适当增加次年评定指标比例。

第十八条 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奖助学金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学校将追究学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该学院次年甚至当年评定指标比例予以适当削减。并取消该学院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含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学院辅导员)有截留、回抽、提成、挪用奖助学金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违犯法律的要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过程中,学生班级内奖助学金存在均分、分摊或充作班费的,学校将对相应数额的奖助学金予以收回,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本人在评申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甚至在校期间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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