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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18 18:15     (点击: )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院行字〔2012〕70号  2012年5月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对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各学院评定指标;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并审核。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学校分配的指标等额评定,经学院内公示后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并报送《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进一步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的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以及教师、学生的举报和监督。

第十条 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定、发放过程中有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者,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量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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