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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6-01-09 15:30     (点击: )

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院行字〔2012〕55号 2012年5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处置、清产核资等,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家具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购买的同类有形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六大类:房屋

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和场馆、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主要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包括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是指图书馆及院(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含非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电子资料);科研工作中形成的资料也作为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报刊、有保存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报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图书不论单价多少均计入图书资产;

6.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家具、名贵植物、量器具等。

按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用品;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大类,国资处按以上分类分别进行管理、统计和向上级机关上报数据。

第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为: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

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结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结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款、运杂费、安装费记账;

(十)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一级管理机构;各院、部、处、室(中心、基地)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机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责:

1.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注册、登记、汇总、统计;

3.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帐、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分类账、分户账、明细账,做好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4.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丢失、报损、报废等审核、报批及处置工作;

5.负责全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汇总、报批等工作;参与各使用单位大型设备购置计划;

6.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清查、核查及对二级资产管理实施服务、指导。

(二)各院、部、处、室等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申报、仪器的安装、验收工作。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务及实物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一般设备500元以下、专用设备800元以下资产的管理细则,确保此类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

5.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报损、报废、转让等申报工作;

6.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以及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账务核对等工作;

7.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制定管理措施,明确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维护细则等,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含自建和捐赠)要充分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大型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固定资产购置要严格按照《商丘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验收合格后到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使用单位应认真按照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处审核后打印“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国资处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使用单位随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上述登记手续不完备者,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到国资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图书馆统管的图书资料,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图书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每学期向国资处报送一次图书增减变动表。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向国资处提供验收合格报告、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固定资产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管理职能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未经职能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无权直接调拨、转让。若机构调整时,由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位主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果人员变动(包括离退休、进修、出国、调出等)要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并到国资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各单位不予签办离校手续。离岗人员没有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者,各单位要查明原因,对无故不及时办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者,要追究个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各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与国资处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由各单位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省教育厅审批。

(三)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或相关部门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校资产管理系统网上直接提交)。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结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结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商丘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获取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时,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查按国家和河南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校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维护好学校利益。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产权纠纷,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状况(包括资产名称、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使用、处置、投资、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利用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绩效等做出科学论证分析,实现资产配置科学化、合理化,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项,依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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