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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2016-01-09 15:07     (点击: )

商丘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院行字〔2012〕19号 2012年3月14日印发

学风建设是高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办学思想,提高学术质量,弘扬学校正气的一件根本性大事。学风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科学研究的质量。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规范科研行为,改进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学风建设的工作目标

(一)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学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主要涉及我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二)学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以及刘延东同志《在科学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等文件精神,严格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高校科研人员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科研人员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在全校形成齐抓共管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四)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教学工作、人事工作、科研工作的学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宣传部、科研处、学生处、人事处、保卫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各学院(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五)明确分工和职责。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校学风建设方案的制订;全校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学院(部)学风建设的检查、监督及考核。各学院(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负责制订本单位学风建设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校长对全校的学风建设负全面责任,分管教学、人事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学风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各学院(部)院长(主任)对本学院(部)学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中层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学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科研人员考核体系,建立学风诚信档案,作为评优、晋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尊重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学术评价考核机制。在科研成果评奖以及职称评聘、晋升等环节中全面考察科研人员的师德、学风以及学术成果的质量和创新程度,从重复率等角度重点考察成果责任人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在学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科研人员要严谨治学、诚实守信、开拓创新,恪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以自身端正的学术人格做好学生的榜样。

(八)各单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把学风建设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为创建优良学风而共同努力。

三、加强教育,树立榜样,引导科研人员树立优良学风

(九)学校把帮助科研人员确立正确的科研目标,端正正确的科研观念和科研态度的教育纳入学校思想教育体系,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贯彻落实到学校思想教育中去,使广大科研人员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严谨治学的重要意义,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学校优良学风建设活动中。

(十)树立科研业绩突出、治学严谨的学术标兵,以榜样的力量引导、带动学校科研人员形成勤奋攻关、刻苦钻研的科研风气,带动学风建设整体推进。

四、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为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十一)完善考核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术考核制度,科研工作量要符合教师科研的实际,在考核中要把学术诚信纳入考核指标。

(十二)建立健全学风建设检查监督制度。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我校产出的科研成果,要定期进行质量复核和抽样检查,尽可能杜绝抄袭剽窃、一稿多投、粗制滥造、低层次重复等现象。

(十三)制定《商丘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为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切实查处学校个别科研人员中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树立风清气正的优良学风。

商丘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活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改进学术风气,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草稿)》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商丘师范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把握学术动态,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详细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他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6.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或社会公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和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六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七条 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在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各学院(部)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投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校学术委员会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术委员会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五)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结束后,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出具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档案。

(六)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认真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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