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院行字〔2013〕76号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印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坚持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创作、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 科研论文奖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0元。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且我校作者排名前3,每篇奖励100000元。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SCI一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或被《新华文摘》转载、或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并被SCI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奖励2000 元;被EI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奖励1000 元。
4.对于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被SCI收录的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每篇奖励相应额度的40%;以第二作者身份发表,每篇奖励相应额度的20%。
5.被SCI、EI、SS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SCI分区以兑现奖励时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CSSCI来源期刊,以最新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6.申请奖励论文的字数,自然科学类期刊论文每篇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论文每篇应不少于4000字,报刊论文每篇不低于1200字(“观点摘编”暂不做字数限定)。
7.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报道、会议综述文章以及书评不在奖励之列);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同一期发表的多篇论文,只奖励1篇;分别发表在同一期刊不同语言版本的同一篇论文,按不同版本最高标准奖励。
8.同一论文被不同收录源收录,按层次最高者奖励。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
1.科研成果奖主要奖励以我校为主要完成(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2.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1)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学校给予奖励。标准如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5000000元。国家三大奖的一等奖,奖励1000000元;国家三大奖的二等奖,奖励500000元;国家三大奖的三等奖,奖励300000元。
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国家三大奖,我校在奖项中作为署名单位出现且我校参与人排名前5,一等奖奖励400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00元。
(2)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河南省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100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0元。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50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0元。
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上述奖项,我校在奖项中作为署名单位出现且我校参与人排名前3,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3)其他国内外各种重要奖项,成果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获奖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条 科研项目奖
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我校获得的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各类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各类项目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各计划单列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以及863、973 计划项目的子课题,按国家级项目对待。
对于获得国家级项目的主持人,学校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
1.研究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60000元。
2.研究年限不满3年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40000元。
第六条 学术著作奖
1.在学校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5000元。
2.非学术性著作(含文集、教材等)不予奖励,接受过学校资助的学术著作不再另行奖励。
第七条 专项奖
1.美术创作奖
(1)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数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5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
(2)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7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
2.音乐类作品奖
(1)在中宣部、文化部及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5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0元。
(2)在省文化厅和省音协联合举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7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3000元。
其他情况的专项奖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发明专利奖
由我校教职工以我校为独立或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授权证书者,可获得该奖励。奖励标准为: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第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奖
科研成果转化,可从上交到学校成果转让费中提取20%的比例作为个人奖励,其余80% 纳入个人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成果奖、文艺创作、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为我校的,学校奖励只对应第一完成人(第一作者为学生的,以通讯联系人为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各完成人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商丘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成果权属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奖励。
第十二条 其他没有明确界定级别和档次的科研成果,如果在评估、核算中有争议,成果负责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成果认定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公示结果。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与科研业绩核算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材料的初审
工作均由各单位负责,科研处负责核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商丘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院行字〔2008〕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