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院行字〔2013〕106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字〔2007〕3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8〕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校长办公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以及资产使用部门等。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制度建设,审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办法、工作流程;
二、组织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提交工作方案;
三、组织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技术鉴定、价格评估以及招标和拍卖活动,并办理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四、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执行;
五、办理产权转移及注销的有关手续;
六、做好国有资产分类明细账的登记、变更、核对、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和审核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工作流程;
二、监督和审核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工作方案、方式的可行性、合法性;
三、监督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过程。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二、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三、协助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供处置资产的相关票据;
四、根据产权转移及注销的相关手续做好资产总账、分类账的会计核算工作;
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做好国有资产处置收支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查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分类明细账的登记、变更、核对、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二、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处置国有资产提交申请文件、资产明细及相关票据,并成立3-5人专家组,对实物进行核对和初步鉴定,对资产的处置方式提出意见;
三、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价格评估、招标和拍卖活动、负责对处置的国有资产受让人明确资产实物拆除、搬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四、落实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的执行,监管处置资产受让人对所处置资产实施的拆卸、搬运等资产转移行为;
五、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后的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务的调整和完善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标准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或主要部件、结构损坏、不能达到使用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三、因长期使用、严重锈蚀、磨损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使用年限较长,主要部件严重磨损且性能低下,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资产;
五、不符合技术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资产;
六、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八、经鉴定属于危房或根据整体规划需拆除的房屋和其它建筑物。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工作流程组织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须经论证或技术鉴定。拟报废、报损的资产,国家有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资产,按照审批权限由学校国有资产技术评估专家工作组或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的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拟处置国有资产的价值,其数量较少或价值较低的,可经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由相关部门集体讨论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最终价格应按《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资产处置价格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通过竞标或集体讨论等方式确定,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十六条 对拟处置的原值50万元以上的,须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经批复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交易价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批准后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从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中拨付,优先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财政厅审核后,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省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10日内将审批文件、审批表、证据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商丘师范学院仪器、设备处置申报表》(附件5)、《商丘师范学院家具、机具处置申报表》(附件6),提供拟处置资产明细及其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并经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签署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实物核对和初步鉴定,确认是否符合资产处置标准、条件,并对处置方式提出意见,然后上报主管校长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首先协调或组织国家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或者学校资产技术评估专家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然后协调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最后会同财务处提出处置意见,并按审批权限上报;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审批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按照招标、竞拍等形式确定资产处置的形式和价格;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具体实施实物处置;
六、财务处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专户,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七、根据上级审批文件及《商丘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附件7),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资产使用部门及时做好资产相关账目的登记、变更、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