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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16-01-09 14:24     (点击: )

商丘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院行字〔2013〕87号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印发

一、为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体育、音乐、表演艺术类的毕业实践环节等),统称为毕业论文(设计),出现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三、本办法所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从不同资料来源中对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未注明来源;

2.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申明其来源;

3.转引但不予注明;

4.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5.买卖、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

四、调查对象与方式

1.调查对象

拟申请学位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学生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2.调查方式

(1)检查是否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否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2)检测毕业论文(设计)正文的复制率比例。

五、调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1.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查实确认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致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2.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致开除学籍处分。

3.检测毕业论文(设计)正文的复制率比例具体办法为:

(1)文字复制比在30%(含30%)以下的学生,视为通过检测;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文字复制比在15%以下。

(2)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的学生,由学院通知本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修改调整,由导师负责把关,修改时间为1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设计)须再次将电子版交给学校学位论文管理办公室,由学位论文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在30%以上视为不合格,取消该生本次答辩资格,继续修改毕业论文(设计),推迟半个月答辩。若再次检测后,文字复制比仍高于30%,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资格。

3.文字复制比在50%-70%的学生,各学院应根据检测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真分析,对是否有较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设计)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该论文(设计)重新撰写,撰写时间为1周;学生完成后由学位论文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在30%以上视为不合格,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资格。

4.文字复制比在70%以上者,视为严重抄袭,经2名专家认定该论文(设计)有严重抄袭行为的,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资格。

六、指导教师职责

1.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2.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七、学校成立学位论文作假检查工作领导组,各学院成立学位论文作假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论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检查日常事务。

八、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检测情况纳入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评估与年度考核内容。频繁或大面积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九、凡被举报或检查发现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嫌疑,学校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院专家和本科教学质量督导专家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十、对本科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十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处理以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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