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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科研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2016-01-09 14:19     (点击: )

商丘师范学院科研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院行字〔2013〕75号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印发

为了激发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多出高质量的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提高配套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匹配范围

各项经费匹配对象为我校在编(含人事代理)在岗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为以我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团队(含人才)、平台等的主持人。重大项目的子课题,必须是项目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课题,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下达的子课题,不予认定。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各类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各类项目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各计划单列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以及863、973计划项目的子课题,按国家级项目对待。

(二)省部级项目:我校获得的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项目。

(三)科研团队(含人才):科研团队包括国家级、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类科研团队。人才项目包括国家级、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类人才计划。

(四)科研平台:科研平台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及各厅局批准的各类平台。

第二条 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匹配:

(一)国家级项目按获批科研经费的0.5倍进行匹配,最高匹配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教育部项目按获批科研经费的0.3倍进行匹配,最高匹配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其他省部级项目按获批科研经费的0.2倍进行匹配,最高匹配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对国家级、部委级和省级科研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标准为:

(一)入选国家级科研团队,资助20万元;入选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资助10万元。

(二)入选部委科研团队,资助15万元;入选部委人才支持计划,资助8万元。

(三)入选省科研团队,资助10万元;入选省人才支持计划,资助5万元。

第四条 对国家级、部委级和省级科研平台,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标准为:

国家级科研平台,资助20万元;省部级科研平台,资助10万元。

第五条 为了保证配套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对其使用范围作以下规定。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图书资料及打印等费用。

(二)学术交流费:包括研究工作必须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或会务费)和必须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

(三)成果发表费:包括论文发表版面费、专著出版费以及用于鉴定、结题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据项目的下达文件,由科研处、财务处进行项目的经费匹配奖励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商丘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院行字〔2013〕7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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