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院行字〔2014〕31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学校规范有序的招标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借贷资金等进行基建、修缮、绿化工程、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活动,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所有招标采购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并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过程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行“招标管理委员会”、“项目招标领导组”、“招标工作组”三个层面的招标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工作。招标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诚信、科学规范原则。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纪委书记、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和图书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招标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研究制订学校招投标规章制度。
(二)监督、管理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三)审议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组织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审定重大项目招标的方式和方法,审批重大项目中标结果。
(五)查处招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依法督促、检查招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工作组的职责履行情况,对违规违纪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各类招标活动,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处、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分管招标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学校利益。
(二)接受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三)负责全校招标工作的协调、管理。
(四)负责审查、报批、回复各招标工作组的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核定一般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应的招标方式。
(五)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初审招标工作组成员。
(六)协助各招标工作组,组织学校重大项目的标书发放、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七)审批一般项目的中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初步确认重大项目的中标单位报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并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
(八)维护招标人、用户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九)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十)做好委托招标项目的协调工作,办理委托手续,核定招标文件,企业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确定,组织好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十一)做好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不同专业类别的项目招标领导组,根据学校领导分管工作情况分别成立:基建工程、货物采购、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领导组。各领导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主管监、审的副校长、工会主席和负责招标项目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审计、国资、财务、后勤和相关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专家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有:
(一)协助招标工作组组织项目招标活动。
(二)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经审计处审计确认。
(三)审核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招标预备会。
(六)参与开标、评标过程,依据审批权限出具评标报告。
第七条 项目招标领导组下设招标工作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国资、财务和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招标人员组成,具体实施项目的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论证准备工作。
(三)参与开标、评标。
(四)参与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负责协调、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绿化工程,基建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福利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修缮是指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拆除、装修工程。绿化是指绿地植被、园林工程、景观工程、水景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是指基建、修缮、绿化工程业主供应、自购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设备、交通工具等物品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采购,是指各类服务项目的采购,工程类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信息技术服务类包括:软件、网络等;委托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审计委托、房屋租赁服务、餐饮、会议、维修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及其它服务项目的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
第九条 单项或批量投资金额达到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本规定的重大项目;2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十条 凡单项(次)预算金额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单项(次)预算金额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的工程项目,须按程序报学校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招标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学校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学校按规定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在信息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开标、评标。
自行招标:是指经财政厅批准的学校招标办公室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自行招标的原则:除少于三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可以邀请招标外,一般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不可抗力、抢险救灾等紧急性情况所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不适宜进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报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及个人贷款或捐赠款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方有协议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项目职能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落实项目经费、组织专家论证后,应提前一个月向招标办申报,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办理登记手续。招标办根据项目单位要求,向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依据财政厅审批意见,分别填报《商丘师范学院公开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或《商丘师范学院自行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招标工作组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
(二)业务职能主管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要求。
(三)招标办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四)招标领导组审定招标文件。
(五)工程需要时招标办协调、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
(六)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并由主管部门组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监督,抽签确定评标专家。
(八)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在校园网公示。
(九)评标结果经领导组审批后,项目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按程序审批。
(十)招标办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自行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
(二)业务职能主管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要求。
(三)招标办组织或委托职能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四)领导组审定招标文件。
(五)招标办在校园网、报刊、电视、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六)招标领导组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招标办组织或委托职能部门组织投标单位报名,对资质审查合格单位发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根据项目需要,由招标办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八)招标办或委托主管部门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送达的标书;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九)评标委员会填写评标报告,报招标领导组审查、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一)招标办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十八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四)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和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五)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格式。
(七)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第十九条 自行公开招标项目在校园网、报刊、电视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自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依据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意见和国家及河南省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学校自行招标可采用有标底、无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或限额招标的方法,个别零星维修工程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法。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一)评标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主管和使用单位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评标委员会专家由项目招标领导组在纪委、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工作人员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三)招标金额较小的项目和情况特殊难以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由招标办结合实际情况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开标。开标会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由招标办直接组织或委托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招标领导组、工作组、评标委员会、投标单位代表人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开标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招标的情况及参加评标的校领导、评委、监标人和工作人员。
(二)监标人宣读会议纪律和评标办法。
(三)投标人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四)按签到逆顺序或抽签顺序唱标;监察、审计处监标。
(五)评标委员会专家审核投标人资质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开始评标。
(七)质疑。
(八)评委实名制投票,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编写评标报告。
(九)主持宣布中标单位或中标候选单位顺序。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并保守秘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编写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二十五条 定标。招标工作组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讨论确定中标人或报项目招标领导组批准。重大项目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评标结果在校园网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废标。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可以宣布废标或予暂停评标,在核实情况同项目招标领导组商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活动范围,采购人不能支付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投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影响招标结果,达不到招标目的或可能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办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 所有招标项目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签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经学校批准后报招标办,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条款无法执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尽快向另一方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参与项目招标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指定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在招标前或招标过程中,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达成协议、意向,泄露招标秘密,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四条 假公济私,接受投标人的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招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按照项目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学校后,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应形成验收报告,并经验收负责人和验收组成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七条 一般采购项目验收,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验收;重大项目、精密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由招标办组织验收。
(一)一般项目验收: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且使用单位至少有3 名熟悉本项目人员参加,按照合同、验收标准(国标、部标、行标等),对货物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随机资料等进行验收。
(二)重大项目验收:由招标办牵头组织,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根据货物使用和设备运行情况、实际检测结果、验收标准等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与合同不符、擅自调换、以次充好等问题,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属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凭相关材料办理固定资产注册登记、报账和货款支付等手续。
第九章 招标项目档案
第四十条 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按照谁组织采购谁整理文件资料的原则,齐全后提交招标办归档保存。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