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院行字〔2015〕140号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2〕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国家(部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来源于省直各厅局及以上政府部门且以科研项目形式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财政性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厅局及以上政府部门下拨项目经费及项目匹配经费、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项目经费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校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分为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费三部分。
第三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分级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各学院(部)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一)强化高校的法人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二)明确学院(部)的监管和审批责任。各学院(部)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并监督预算执行。
(三)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部门协作,强化监督。明确科研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1.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审核科研经费外拨和变更,跟踪项目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提供结题信息,负责科研经费绩效考核。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协助、指导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科研处进行绩效考核。
3.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申购设备的审批、验收、核查和处置。
4.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严格按照各类科技计划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比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上报前,需经科研处审核。
第八条 对已批准可进行间接经费预算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相关政策和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第九条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下达部门要求进行预算,如项目下达部门仅批复有间接经费,但未明确批复其分配比例,则按照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各为项目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费为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的余额。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进行管理使用,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设备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3 个科目预算额以及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3 个科目合计预算额不得调增;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科目之间的支出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三)间接经费不得调整。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直接经费支出管理。科研项目直接经费按项目下达,单独建账,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科研任务进度和预算情况进行经费开支使用,禁止突击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合作(协作)费支出管理。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向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单”,并附上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合同书(或预算书)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应附有明确的经费开支预算),按规定审批后由财务处按照合同(或预算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经费。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管理,包括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和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费三部分。
(一)科研管理费:除明确规定不得提取管理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科研管理费统一按到账经费5%的固定比例提取。按合同规定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项目(课题或任务)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
1.绩效支出预算比例:本单位科研人员所主持的批复有间接经费的项目,绩效支出按不高于批复的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5%提取。绩效支出要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安排使用,绩效支出不得超过课题预算批复额度。
2.绩效支出分配办法:科研经费一次到账的项目,经费到账后,按规定比例全额计提绩效支出。项目中期考核合格后,按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50%发放第一次绩效;项目结题验收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科研经费分年度到账的项目,按到账经费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绩效支出。
3.绩效支出分配流程。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填写《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签字后提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考核表进行审核、盖章,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在绩效预算额内,按学校酬金领取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三)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费: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费为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的余额,可分为学校和课题组两部分进行支出。
1.学校部分:用于补偿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以及有关提供科研管理公共服务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2.课题组部分:由课题组支配,用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以外的其它支出,包括科研用房费、物业费、办公费、专利年费等支出,以及与科研项目实施紧密相关的市内交通费和项目调研自备车汽油费及高速公路过路费等支出,课题组管理费支出须按上级和学校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学校根据项目预算批复后核定的额度。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