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博士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院行字〔2015〕139号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高学历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商丘师范学院关于高学历人才优惠待遇的调整意见》(院行字〔2015〕78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当年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我校引进的博士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均以科研项目申报方式进行拨付。
第四条 当年引进博士需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格式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经费使用预算书,并详细列出预算依据。
第五条 申请者所在院(部)应根据申请者研究方向和学科建设发展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明确指导意见,经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推荐至科研处。
第六条 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者资格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论证与评审采取申请者陈述、答辩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经过论证并建议资助的项目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立项并资助。
第三章 使用与要求
第九条 博士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 年。
第十条 项目执行中期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项目执行不力未通过中期检查者,将终止项目执行和后续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绩效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总结报告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所有科研成果均须标注“商丘师范学院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及编号”,其所有权属于商丘师范学院。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分两次划拨。项目启动第一年拨付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经费的40%,其余20%待结项审核通过后使用。
第十三条 结项条件为: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B 类以上期刊发表一篇、或在C 类以上期刊发表两篇学术论文。
第十四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开支项目经审批后不得更改。如发现不合理开支、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追回款项,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支付。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经费资助者如因本人原因调离、离职、离岗的,除已购置并交学校使用的设备外,其余经费须归还学校。
第十六条 申请经费总额参照人事处当年引进博士科研启动经费文件中相应金额执行(院行字〔2015〕78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依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