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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2016-01-07 22:16     (点击: )

商丘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院行字〔2014〕127号  20141107日印发


为建立健全我校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密切同师生员工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国家信访条例》、《河南省教育厅群众诉求和信访事项处理办法》(见教办〔2014〕16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家信访工作精神,建立和健全信访工作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归口办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向结合的原则,认真听取师生和社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信访工作目标:处理好初信初访初信初访办结率达90%以上;保证处理来信、来访的时效和质量,信访按期结办率不低于80%;努力控制越级信访,无越级集体访和重复集体访;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

(一)成立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组,由主要校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代表学校受理信访问题。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本单位信访工作,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学校主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学校和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学校信访工作和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

(二)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河南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公布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3.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接待基层单位复查的信访事项;

4.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各职能单位处理本校信访工作,帮助各单位加强信访工作,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5.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7.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三)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规定: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3.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4.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5.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6.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7.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的权利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群众和其他组织。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1. 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2. 对学校及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3. 监督、揭发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4. 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5.其他信访事项。

四、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走访的信访事项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方可别人代替。精神障碍患者提出信访事项,要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提出。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提出;信访接待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接待单位不予受理;信访接待单位对已经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五、信访工作程序

(一)来信办理

1.登记编号,按《商丘师范学院来信登记表》逐项填写;

2.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并附信访原件报送有关领导阅批;

3.凡署名寄校领导的信件直接送至有关校领导本人阅批;

4.根据校领导批示及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5.对事关学校发展建设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来信及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

6.做好存档工作,按来信类别,整理后移交学校综合档案馆存档。

(二)网上信访办理

在校园网上设立学校信访电子信箱,信访办公室由专人将相关内容汇总分类,转送有关校领导阅批。信访办公室根据批示结果,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相关部门要在限定时间内将承办意见和结果反馈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统一反馈或公布。

(三)来访接待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接待来访登记表》;

2.接访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对反映的主要问题的事实、证据等,做好来访记录、证据保存;

3.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说明理由或原因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通知其部门接待处理;

4.需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来访问题呈阅表》与《接访记录》一并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办理;

5.对重要来访、突发性或重大集体上访,要有相关领导接待;

6.来访处理完毕后,按来访类别整理相关材料并移交学校综合档案馆存档。

五、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3.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信访接待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走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二)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单位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同信访人所在单位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信访事项办理及时限

1.学校各级信访接待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学校各部门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另将书面答复材料送交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 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信访人对职能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期间,就同一信访事宜学校不再受理。

七、信访工作奖励与处罚

1.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3.对信访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由商丘师范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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